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6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6-16 16:06   点击率:180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6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新农(植检) 罚〔2020〕 1 无检疫证调运枳壳种子案罗华忠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从浙江省绍兴一沈姓老板处购得50公斤枳壳种子,随后在新平县平掌乡富库村火笼山基地进行繁育。本机关在依法进行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及调运前未到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申请办理调运检疫要求书,该批枳壳种子系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检疫证明情况下而将其调入新平县境内种植。  当事人无检疫证调运枳壳种子,其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第一款:“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之规定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收款人户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收款人账号:2425980104000121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6月3日新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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