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罗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0〕16号。 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因非法使用罂粟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某的非法使用罂粟壳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72号。 3、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周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周某某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73号。 4、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水塘)行罚决字〔2020〕8号。 5、违法行为人陶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陶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陶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0号。 6、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1号。 7、违法行为人邱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邱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追缴邱某某盗窃的6根重92.5公斤的HRB400E(32mm)热轧带肋钢筋、13根重130公斤的HRB400E(25mm)热轧带肋钢筋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2号。 8、违法行为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高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高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8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0号。 9、违法行为人龚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龚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龚某某的赌资人民币6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1号。 10、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收缴朱某某的赌资人民币7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2号。 11、违法行为人白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白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白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3号。 12、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黄某某的赌资人民币7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4号。 13、违法行为人蔡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蔡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蔡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蔡某的赌资人民币2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5号。 14、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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