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11号。 2、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朱某某的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违法行为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12号。 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3号。 4、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刀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4号。 5、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5号。 6、违法行为人白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白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7号。 7、违法行为人挪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挪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挪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8号。 8、违法行为人蔡某于2020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蔡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蔡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39号。 9、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普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78号。 10、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20年8月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80号。 1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李某某所张贴、存放着的材料4份3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81号。 12、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收缴普某某张贴的材料46页,对普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对普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82号。 13、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因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的招摇撞骗违法行为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83号。 14、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20〕17号。 15、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0年8月19日因侮辱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的侮辱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84号。 16、违法行为人赵某于2020年8月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赵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85号。 17、违法行为人杨某于2020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42号。 18、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0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43号。 19、违法行为人付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付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44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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