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颛某春于2020年11月26日因威胁人身安全、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颛某春的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给予颛某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颛某春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颛某春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对颛某春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颛某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收缴颛某春的作案工具1根钢管、2把菜刀,对颛某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收缴颛某春的作案工具1根钢管、2把菜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51号。 2、违法行为人颛某洪于2020年11月2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颛某洪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颛某洪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52号。 3、违法行为人姚某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姚某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姚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7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某金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金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金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8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云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云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云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9号。 6、违法行为人钟某兵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钟某兵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钟某兵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10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忠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忠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12号。 8、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黄某某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13号。 9、违法行为人李某荣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荣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荣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14号。 10、违法行为人钟某才于2020年11月2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钟某才的结伙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钟某才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0〕15号。 11、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42号。 1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杨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杨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杨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53号。 13、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58号。 14、违法行为人姚某于2020年12月1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姚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姚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收缴姚某携带的28颗毒品小麻可疑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59号。 15、违法行为人胡某于2020年12月1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胡某吸毒的违法行为给予胡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胡某携带的3.52克毒品可疑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54号。 16、违法行为人韩某于2020年12月16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韩某吸毒的违法行为给予韩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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