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1-25 15:01   点击率:157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新农(动监) 〔2020〕6号杨建涛、王新元、李琦违规调运仔猪案杨建涛、王新元、李琦经与王新元、李琦商量决定,2020年10月25日杨建涛到保山市施甸县绿森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仔猪,调运前后均未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和申报检疫。经审查核实,违规调运仔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9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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