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1-25 16:01   点击率:116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新农(动监) 〔2020〕7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案苏连维

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楚雄州双柏籍人员苏连维,2020年11月28日从双柏县鄂嘉镇贩运肉牛至新平县戛洒镇售卖时,没有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108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账号:2425980104000121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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