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2021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1-29 15:01   点击率:223打印】【关闭

 

新平县公安局

2021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于20201221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马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61号。

2、违法行为人沐某于2020122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62号。

3、违法行为人张某于2020122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63号。

4、违法行为人瞿某于2020122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瞿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瞿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64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洲于2020122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洲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洲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65号。

6、违法行为人田某某于2020122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田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66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航于2020122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航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航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67号。

8、违法行为人管某某于20201231日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管某某的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违法行为给予管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住宿登记本2本,并对某某某酒店(营业执照上名称为新平某某某酒店)予以取缔,责令管某某立即停止旅馆业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0182号。

9、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117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3号。

10、违法行为人蔡某于202117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蔡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蔡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4号。

11、违法行为人高某某于2021112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高某某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2号。

12、违法行为人方某于202111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方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方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3号。

13、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1116日因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招摇撞骗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6号。

14、违法行为人冯某某于20211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冯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冯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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