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9月15日至9月21日15时20分,在新平县桂细南路、崇文路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摆放电动车,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和《玉溪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城市建设类)第三十三项处罚幅度从轻第一档的标准,新平县城市管理局决定予以李某某: 1.责令改正;2.罚款300.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城管行罚字[ 2022]第001号 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2年9月15日至9月21日15时25分,在新平县桂细路、幸福路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摆放修理的电动车,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和《玉溪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城市建设类)第三十三项处罚幅度从轻第一档的标准,新平县城市管理局决定予以李某某: 1.责令改正;2.罚款300.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城管行罚字[ 2022]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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