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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2-30 20:12   点击率:727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规〔2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24日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流动人口)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并实行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新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并纳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流动人口),均应按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上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第七条 在新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出现新增纳入生活垃圾收运范围对象的,均应按规定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

  (一)新增纳入生活垃圾收运范围的居民小组,由社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确定清运路线和清运方式及处理能力后,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

  (二)新增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新建居民小区,由社区或物业管理方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确定实际居民户数和名单、清运路线、清运方式和处理能力后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

  (三)新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均自动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系统,依法确定垃圾处理收费缴纳对象,实现缴费便民化。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确认缴纳对象。

  (二)居民(含流动人口)、个体经营者中使用自来水统一供水的(含自来水和自供水混用对象),由自来水供水单位确认缴纳对象;使用自供水的居民小组,由社区确认缴纳对象。对多户共用同一水表的(商铺租赁、住房租赁等),集体出租的由集体确认、个人出租的由社区或公安机关确认。

  (三)对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孤儿等社会困难人群实行免收,通过个人提出申请,由社区核实后上报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月收取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相关规定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于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的部分费用,当地政府应当补助成本缺口。

  (一)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自来水供水单位、社区等在相应领域代收,实现缴费便民化,提高收缴率。

  (二)城市管理部门应与受委托的收费单位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收费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和使用其他收费票据,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条 结合新平县城实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办法如下:

  (一)对居民(含流动人口)、个体经营者、企业中使用自来水统一供水的垃圾处理费委托自来水供水单位与供水收费一并进行收取。

  (二)对居民(含流动人口)中使用自供水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属地社区代收。

  (三)对多户共用同一水表的(商铺租赁、住房租赁等),集体出租的由集体代收、个人出租的由社区代收。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具有物业管理的单位(不含居民小区)、未使用自来水统一供水的个体经营者、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五)指定临时性经营场所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收运处理,按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餐饮单位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他的按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经营性场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不含居民),能自行收集和运输的,可以免收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具体核定;无清运能力的,应全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物权所有人应承担因使用物业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应当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涉及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平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载版).docx

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载版).pdf


政策解读: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zfwjjjd/20201230/1315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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