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12-30 10:12   点击率:403打印】【关闭

新化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化乡人民政府及下属中心站所及社区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我单位相关股室的支出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及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分管领导对单位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办公室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

(三)具体组织本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五)负责审查本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指导、监督本单位及下属中心站所及社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八)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协调下属中心站所及社区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具体组织本单位及下属中心站所及社区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开本单位及下属中心站所及社区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三章  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第八条  本单位及下属中心站所及社区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

第九条  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

(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

(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  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要求,要与全县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涉及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需要跨部门实施的,由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致。必要时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计划是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预算人员要依据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人员应于年底前编制完成单位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人员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人员要根据单位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部门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本单位的年度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中长期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中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年度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单位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八条  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按照项目绩效优劣等级排序,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算项目。

第二十条  预算人员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部门预算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部门职责概况、部门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情况、总体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部门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预算项目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项目的概况,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说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预算人员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随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本单位将公开其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安排的应急预算支出,或因特殊原因,未经绩效审核编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要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审核程序补充编制有关绩效内容。

第二十四条  单位拟制定的与财政收支相关的政策须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论证后出台。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需根据部门职责、总目标和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分别制定部门和部门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人员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单位预算调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绩效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及项目背景、实施情况介绍;

(二)财政支出结果绩效的自我评价;

(三)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自我评价;

(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自我评价;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单位要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完善资金支出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下属中心站所及社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执行。


上一篇:新化乡召开2021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培训会
下一篇:2022年新化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