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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2017年3月7日,新平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县辖区内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工作,为后续VOCs排污收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中央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简称《通知》,下同),结合新平县实际,我县拟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全县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征VOCs排污费。 根据《通知》规定,现阶段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核算方法复杂,对企业各生产环节掌握度要求较高,因此新平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辖区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摸底排查工作,要求企业详细填报相关生产及排污数据,为后续VOCs排污收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新平县环境监察大队结合差别化收费政策,做好试点行业的VOCs排污收费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后续推行VOCs排污收费奠定基础,不断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和环境治理水平。(新平县环保局 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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