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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坟墓搬迁的通告 新政告〔2016〕5号 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我县“十三五”期间的一个重大项目,也是我县近年来投资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坟墓进行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坟墓。涉及区域: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桂山街道亚尼社区居民委员会、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青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五桂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古城街道纳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昌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平甸乡红星村民委员会、磨皮村民委员会;新化乡布者村民委员会、海外村民委员会;漠沙镇峨德村民委员会、平安村民委员会;戛洒镇达哈村民委员会、南蚌社区居民委员会、戛洒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启村民委员会、冬瓜林村民委员会、大田村民委员会。 二、迁坟安置地 按照“本乡镇(街道)迁往本乡镇(街道)公墓”的原则,由迁坟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地点进行安置。 三、迁坟时间 2016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搬迁。 四、迁坟方式 搬迁范围内的所有坟墓,由墓主亲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坟墓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搬迁。 截至2016年11月10日24:00未完成登记和搬迁的将视为无主坟墓处理,由坟墓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拍照、编号并建立现状档案资料后统一进行搬迁。 五、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6〕67号)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94号)文件执行,具体为:石坟8000元/冢;砖坟6000元/冢;土坟5000元/冢。 (二)在2016年10月31日24:00前完成搬迁的,在坟墓搬迁补偿款基础上再给予墓主亲属补偿款20%的奖励;在2016年11月1日至5日内完成搬迁的,在坟墓搬迁补偿款基础上再给予墓主亲属补偿款10%的奖励。 (三)2016年11月10日前,搬迁到县内骨灰公墓的再给予墓主亲属一次性奖励2000元/冢。需要火化的,免交火化费。 (四)2016年11月10日前,搬迁至县内公益性公墓的免除墓穴使用费;搬迁至经营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由墓主亲属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宜 (一)所涉搬迁坟墓墓主亲属在迁坟时间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坟墓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迁坟登记等相关事宜,并尽快完成坟墓搬迁。 (二)所有搬迁坟墓,严禁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的安置区外进行安葬;坟墓搬迁完毕并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验收通过后发放搬迁补偿款和奖励资金。 (三)迁坟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关于转发玉溪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的通知》(新纪发〔2013〕1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对村(居)民和职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相关人员按期完成坟墓搬迁工作。 特此通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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