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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办 时间:2017-09-29 09:09   点击率:577打印】【关闭

新政办通〔201773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玉政发〔20174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平县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新平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新平县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步伐,坚决保护好新平县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原野沃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新平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4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组 长:杨雪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忠华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张诚民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自华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秋言   县人民政府金融办主任

普家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睿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国华  县工业商贸信息局副局长

张云龙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学应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蒋成永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白太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龙顺发  县农业局副局长

刀飞明  县水利局副局长

王 敏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家福  县国税局副局长

曹文甫  县地税局副局长

姜 维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由马学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经费保障

新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6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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