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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工作要求,县政府拟废止2012年11月2日印发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新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新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现公开征求意见,若对废止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请于截止日前提出。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12日—9月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电话:0877-7011722。 2.来信请寄: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政府大楼二楼收发室215室,邮编:653499,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1810673167@qq.com 4.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扫描版和可编辑版报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和办文股OA邮箱。
附件: 政府公告第12号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府公告第13号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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