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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细则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对象包括: (一)全县在编基干民兵。 (二)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急应战任务的普通民兵。 第二条 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遂行应急应战任务期间,出现死亡或致残的,严格执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要求,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给予抚恤优待,享受相关待遇;死亡或四级以上重残的,子女入学按照《新平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新教体联〔2021〕2号)。(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新平县教育体育局、新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三条 由人民武装部统筹各级经费按级发放基干民兵干部岗位履职补助(不含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在编职工)。发放标准为:连长、指导员150元/月,副连长、副指导员、排长120元/月。(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 第四条 由人民武装部统筹各级经费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春节或者“八一”建军节组织走访慰问辖区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表扬、市级以上表彰、家庭生活困难的民兵,标准不超过800元/人。(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新平县民政局、新平县财政局、新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新平县国动办) 第五条 在客运站设置“民兵执行任务优先”标识,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凭《民兵优待证》和军事机关证明优先购票乘车。(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民兵优待证》和人民武装部证明优先询诊就医。(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新平县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新平县籍民兵持《民兵优待证》在新平县内收费景区景点旅游观光时享受免首道门票优待。(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民兵凭《民兵优待证》,享受办理拥军通信套餐优惠。(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中国电信新平分公司、中国移动新平分公司、中国联通新平分公司) 第九条 民兵凭《民兵优待证》,在所属加油站(点)加油,享受每升减免0.3元优惠。(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中国石油云南新平分公司、中国石化云南新平分公司) 第十条 民兵在新平县百信超市购买所经营的各类物资物品,凭本人优待证,享受9.5折优惠(八一建军节当天享受专属9折优惠,均不含家用电器、特价商品和已打折商品)(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新平县商务局) 第十一条 新平县籍民兵持《民兵优待证》在新平县内两星级(含两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消费享受8折优待,餐饮消费享受9折优待。(责任单位:新平县人民武装部、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 本细则在具体执行中如有争议,由人民武装部军事科会同地方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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