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者竜实际,制定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全乡集镇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三)重大农村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四)本级重大公共设施建设; (五)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债务等; (六)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 (七)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建设; (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九)本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十)乡政府工作报告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乡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乡政府所属各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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