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戛洒司法所宣告对两名社区服刑人员刀某某、陶某某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于9月13日对受处分的刀某某、陶某某进行走访调查。
陶某某、刀某某两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一年,于2017年6月3日到戛洒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入矫三个多月来,不按时上交书面汇报材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提醒依然我行我素,甚至陶某某于9月4日没有请假就私自外出新平县范围至玉溪市,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督促于次日返回戛洒。经戛洒司法所申请,新平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研究同意,对刀某某、陶某某二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分别给予陶天翔警告处分一次。  9月13日走访调查中,戛洒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分别对刀某某、陶某某及各自亲属阐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刀某某、陶某某接受教育,服从监督管理,并希望二人亲属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对二人的矫正监督工作。经工作人员耐心讲解、细心教育,刀某某、陶某某二人均表示一定会服从司法所管理,按照相关要求,严格电话周汇报、书面月汇报、严格请销假等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和家人的监督教育,深刻认识、反省自身错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次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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