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一批)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6-05 16:06   点击率:40打印】【关闭

违法行为人普某在没有向大田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7日0时左右擅自在大田村委会大平掌小组租用的地里进行烧甘蔗秸秆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3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普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12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4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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