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二批)
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5年3月28日20时,在新平县戛洒镇褚橙庄园基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09号。 2.违法行为人彭某某于2025年3月18日4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水泥厂旁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彭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0号。 3.违法行为人姜某某在没有向冬瓜林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3日4时左右,擅自在冬瓜林村委会小河边小组山脚田进行烧玉米杆、杂草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3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姜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5〕001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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