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三批) 1.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于2025年4月10日19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麻木树小组寨子旁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赵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1号。 2.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5年4月10日19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麻木树小组下方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刀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2号。 3.违法行为人万某某于2025年4月10日19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麻木树小组哪凉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万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3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6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曼秀小组二头坡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4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5年4月12日6时,在新平县戛洒镇竹园村米尺拉菜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5号。 6.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20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岩旺小寨下边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5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6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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