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三批)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4-15 15:04   点击率:20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5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批)

1.违法行为赵某某202541019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麻木树小组寨子旁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4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赵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1号。

2.违法行为刀某某202541019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麻木树小组下方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4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刀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2号。

3.违法行为万某某202541019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麻木树小组哪凉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41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万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3号。

4.违法行为李某某20254146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曼秀小组二头坡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41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4号。

5.违法行为李某某20254126时,在新平县戛洒镇竹园村米尺拉菜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41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5号。

6.违法行为李某某202541420时,在新平县戛洒镇戛洒社区岩旺小寨下边农地内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415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5016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5415日            

 


上一篇:温暖玉溪·共护成长|戛洒镇开展乡村儿童关爱服务系列活动
下一篇:移风易俗树新风|戛洒镇开展“我们的节日・清明” 主题活动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