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甸乡资金监管,规范平甸乡资金支出,提高平甸乡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平甸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由基本支出资金和专项支出资金构成。基本支出资金是指维持公共部门正常运转或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及社会保障支出;专项支出资金是指县财政局或上级单位拨给我乡行政事业单位及各村(居)民委员会,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项目支出。扣除基本支出资金以外,由县乡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作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拨入平甸乡财政所及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全部资金。 第四条 从相关部门或其他渠道直接拨到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村组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管理办法程序进行审核,使用按村组财务管理规定及权限支出。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资金管理。基本支出按资金来源分别管理,一是分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由乡上统筹使用,共用的水电费、网络费、电话费、车辆保险费及车辆维修费(除农科、林业、水管站外)等由政府统一支付,因特殊工作需要列支的费用,各机关部门、中心站所写出请示,由乡长批复后拨付列支。二是报账单位自己协调的工作经费,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 基本支出资金的报账单位分为政府(含党委、人大、妇联、团委、残联、科协等)、财政所、农科站、水管站、林业站、兽医站、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文化事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企业办、农经站、计生办。 第六条 专项支出资金管理。乡财政所及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原则,统一核算乡专项资金收支,并负责对站所及村级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使用,不得挪用。 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资金调整使用需经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涉及整合资金时,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明确各项整合资金来源及金额,工程项目管理办做好台账登记,由项目办或经办单位提出列支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乡长审批。 第八条 核算单位需在零余额支付的资金,根据支出需要情况填报用款计划表,用款计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所备案,未报送用款计划表的原则上不在当月安排支出。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正常经济往来的原则上转账。每月月底出纳应与会计、银行及时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财政于每月10日前将各项余额明细及资金到账情况报乡主要领导。 第三章 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 第十条 所有的专项支出及政府的支出,全部由乡长审批,其他报账单位自己协调的资金,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由乡长审批支出的资金由经办人签名、中心站所长(负责人)核实,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乡长审批支出。 由报账单位审批支出的资金,5000元(含)以下,由经办人签名、中心站所长(负责人)核实后交分管领导审核,由中心站所长(负责人)审批支出;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中心站所长(负责人)核实后交分管领导审核,由乡长审批支出。 从乡财政所划转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村组资金,属于乡资金中分配的资金,由村根据实际情况写出请示,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乡长审批后拨付;属于从上级部门协调来的资金,村开具收据后,由乡长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有条件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手续,发生需要说明相关情况的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应由经手人说明情况,相关人证明。 第十一条 所有支出按审批权限先审批后支出。 1.年度预算经费与专项资金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召开政府班子会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专项资金中的工程款项及民生资金一次性拨付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在党委会上通报。资金支出严格执行乡长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2.村组集体资金的审批使用,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村民“一事一议”说明资金用途,坚持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内的,由联系村领导审核;5万元以上,报由乡长审核。 3.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财政资金垫付的暂付款10万元(含)以下召开政府班子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附会议纪要作为垫支的依据,由乡长审批后垫支。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刮擦。财务人员应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应予以拒付或要求更正、补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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