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加城乡困难群众收入,使保障标准、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2016年7月起,玉溪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玉人社发〔2017〕171号文件规定,我县于11月对全县范围内开展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提高标准进行集中审批。 此次调整共惠及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299人。因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涉及2016年和2017年,采取分段计算,按照实际应享受的月数实行补差。调整通知下发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本文执行时起改按调整后新的补助标准发放: 一、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的:职工因病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593元/月.人;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684元/月.人。补助对象为农村户口的:职工因病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315元/月.人;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363元/月.人。 二、2017年6月起: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的:职工因病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658元/月.人;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759元/月.人。补助对象为农村户口的:职工因病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371元/月.人;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428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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