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6-18 17:06   点击率:1打印】【关闭
编号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00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00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00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0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00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00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0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0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01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01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01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01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01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01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确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01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确认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领取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8〕10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8号)、玉溪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局便签〔2021〕32号)
02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给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第十八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 45 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 59 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 60 周岁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 十 条 年 满 6 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 6 0 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新政发﹝2014﹞139号《新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第十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02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给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文件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即《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 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且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新政办发〔2014〕96号_关于贯彻落实《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被征地单位按“每征收一次土地,集体按土地补偿费(不含安置补助费)的40%用于补助所涉及村组被征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对群众给予补助。历史失地人员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不低于5000元,政府按5000元/人给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补贴。

02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02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02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02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02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03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03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在特定工作岗位之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 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
职业介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03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3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3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04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四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04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四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04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第二十四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04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的;
04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05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05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05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05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05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05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05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5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05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05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06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06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培训机构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经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6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6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06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06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06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06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7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07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07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07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07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07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07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企业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07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07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07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08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08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08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8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8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08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限期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08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08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08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08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09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09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09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没有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09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9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延长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09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09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单位、个人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09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09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09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0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0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10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10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10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10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10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10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10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11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且教育无效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1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到所需人员后,须持有关证件和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且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1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1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11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11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1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12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2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12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12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12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12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12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2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12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13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13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对有关境外雇主规定的处罚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13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13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13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13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3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137新平县人社局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138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确认工伤认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第四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地方性文件:《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玉人社〔205〕208号)(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省属驻玉参保单位和市属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139新平县人社局行政许可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3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省、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

140新平县人社局行政许可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3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省、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

141新平县人社局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2第63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第64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4项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将省、州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此事项是“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许可”的子项。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42新平县人社局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3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

143新平县人社局行政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2第2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辖区内所有企业。

144新平县人社局行政确认劳动用工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录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劳动用工登记机关。

145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47号修正)
146新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47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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