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1-29 15:01   点击率:34打印】【关闭

【标题】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

案件情况简介:202512231010分,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3国道K2267+400M处联合流动治超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云F***号车辆拉载红土并每趟收取运费110元左右当事人普**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云南运证通》查询到云F***号中型自卸货车已注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云南运证通》查询结果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当事人表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表示积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签下承诺书。

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提醒

法货运是交通运输领域的突出乱象,危害深且多元。安全层面,非法货运车辆多存在车辆缺乏正规检验、驾驶员无资质、超限超载等问题,极易导致恶性事故,若运输危险品更可能引发爆炸、污染等灾难性后果市场层面以逃避监管、压低成本的低价竞争,扰乱公平秩序,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形成“不超载不赚钱”的恶性循环。

严厉打击非法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既是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通过联合执法与精准监管,能有效遏制安全隐患,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挽回公共利益损失同时,这也是落实法律法规、强化行业治理的具体实践,能形成强力震慑,推动构建安全、高效、有序的运输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交通保障。

在此,新平交通提醒:请广大群众拒绝非法货运服务,货运从业者依法合规经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向交通执法部门举报。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供稿: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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