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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省玉溪**运输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云南省玉溪**运输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 案件情况简介:2025年12月31日14时57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收到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查处客运班线车辆未按照规定行为的通知:“近期,县交通运输局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发现云南省玉溪**运输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客运班线车辆云FY***,经营线路为新平县戛洒镇至元江县,于2025年12月28日途经漠沙客运站后,更改线路通过永金高速发往元江县,涉及未按规定线路行驶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客运管理规定,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为严肃法纪,规范客运市场,请依法对涉事车辆及其所属的客运企业进行调查处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收到通知后,于2026年1月2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和该车辆2025年12月28日的行驶轨迹图。经调查,该车辆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标明路线为:戛洒—河口—漠沙—东峨—红光—元江(国道),但该车辆当日在永金高速行驶。该行为构成客运班线车辆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事实。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交通运输提醒】 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一是客车驾驶员可能沿途随意揽客、抢客、甩客,破坏会打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二是客车偏离既定站点、改变目的地、延误到达,侵犯乘客知情权、选择权与准时出行需求,侵害乘客合法权益;三是偏离规定线路可能增加交通事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乘客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严重延误救援、疏导与管控。 新平交通提醒:请广大经营者及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定行驶线路、绕道甩客、违规停靠。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守法经营的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运营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供稿: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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