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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白**到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业务大厅办理营运货车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名下车辆云F***技术等级评定已超期一个月,存在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当事人白**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现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超过30天,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玉溪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白**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其立即进行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制作送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白**主动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今后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规范运输行为。 【典型意义】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具有多重示范价值。一是彰显执法温度与精准监管。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玉溪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对首次违法、逾期未超30天且已完成检验、结果合格的货运经营者不予处罚,避免“小过重罚”,减轻货运经营者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体现交通运输执法“刚柔并济”理念。二是强化普法教育与行业自律。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同步开展批评教育,明确车辆检验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经营者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三是推动执法效能与社会共治。通过“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制度,减少“类案不同罚”争议,提升执法公信力。同时,促使经营者自觉接受监管,形成执法部门与市场主体良性互动,构建道路运输安全治理新格局。
【政策重申:符合以下情形可不予处罚】 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请注意,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超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依法不予处罚: R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R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R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R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R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新平交通运输提醒】 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 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是保障运输安全、防范道路安全风险的法定责任,未按照规定检验车辆属于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坚持柔性执法与严格监管并重,对首次轻微违法、及时整改且无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法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若逾期严重、车辆检验不合格仍上路运营,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请各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杜绝“带病车”上路营运,自觉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安全、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供稿: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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