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4-01 10:04   点击率:16打印】【关闭

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当事人

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一、招标人负面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邀请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开展招标前进行私下接触、讨价还价、筛定邀请对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满足五人以上单数,且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应进未进,在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场外进行交易;

5.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政府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等形式规避招标;违规补办交易手续,虚假招标;

7.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等恶意串通,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指定关联企业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或暗中透露招标信息、邀请投标人参与招标文件编制;

8.未按照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平性审查标准和相关政策,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9.以不合理条件和隐性壁垒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0.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1.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在不同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内容不一致;

13.委派的招标人代表或业主评委发表倾向、诱导性意见,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

14.在确定中标人前,与特定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1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或改变中标结果;

16.未按规定时限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7.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8.与中标人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违反原招标内容及合同;

19.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0.领导干部违规干预交易项目,或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21.向投标人、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其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赠品、回扣或者与招标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2.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

23.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工作人员管理;

2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或在代理项目过程中提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案和实施细则;

2.招标代理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向他人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3. 招标代理机构对责任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织人数、比例等不符合要求;

3.通过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招标业务或咨询服务;

4.与招标人、投标人等恶意串通,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或暗中透露招标信息、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

5.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礼物和礼金,或发放评标费用超过我市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6.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明显错漏、歧义,导致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

7.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或隐性壁垒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8.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且造成废标,导致招标人或投标人损失;

9.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出现重大错误或歧义,影响招标工作;

10.未按相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评标(中标)结果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履行备案手续、答复投标人质疑;

11.在不同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内容不一致;

1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公示(公告)或发布的招标信息、公示(公告)等项目信息存在错漏引发投诉或者被通报;

13.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设置障碍,或公告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无法查找或无法联系;

14.未按规定上传招标文件、图纸、拦标价等招标必备信息,以线下方式进行传递;

15.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未按招标文件进行;

16.在开评标工作中,代理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到达或提前离场;

17.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提出的违法要求未坚决抵制、及时劝阻;

18.不按照招标人委托,将应负责主持的开评标工作交由其他人主持的,或私自变更招标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9.在开评标工作中,由于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导致项目开评标工作迟滞;

20.在所代理交易项目中参与评标;

21.与评标专家恶意串通,操纵交易项目;在开评标工作中,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做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22.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

23.私自篡改开评标资料;

24.未按照相关规定或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暂停项目招标工作、组织复核、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25.未认真履职尽责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不遵守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扰乱工作秩序或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2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27.所代理项目交易中发生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8.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9.要挟、打击、报复行政监督部门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30.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

31.代理的项目经数据技术分析,出现数据异常有失公正;

32.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不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工作人员管理;

33.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负面行为;

3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投标人(投标供应商)负面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与招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利用招标文件量体裁衣,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同一造价机构或个人编制;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投标委托人同时在 2 个及以上投标企业中签订有多个劳务合同;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或拟派注册建造师同时在 2 个及以上企业受聘、执业,或担任 2 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5.提供虚假材料、业绩,或出让(受让)、租借、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图章、签名,使用虚假身份

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

6.以挂靠、被挂靠或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员工名义参与投标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

7.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隐瞒不良行为记录;

8.不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或购买;

9.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的;

10.经数据技术分析,所提交资料出现异常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包括不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 IP 地址相同、编制电脑 MAC 地址相同的;

11.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评标秩序,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1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13.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4.中标人未按中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签订合同;

15.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法分包;

16.中标人未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拟派管理机构人员与实际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相符或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17.中标人要求、欺骗或要挟招标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图纸、预算等,申请追加项目投资;

18.向利害关系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19.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0.非法取得证据证明进行质疑(异议)、投诉;

21.捏造、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据恶意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22.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不参加质证;

23.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支持其主张,缠诉或多方投诉;

24.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不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工作人员管理;

2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评标专家负面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弄虚作假获得评标专家资格的;

2.聘期内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不称职的;

3.明知有应当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4.委托(代替)他人评标的;

5.不按要求保存或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

6.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7.接受评标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请假的;

8.无故迟到、早退的;

9.态度不认真,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进展的;

10.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的;

11.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12.对投标人的客观评分项打分不一致,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13.干扰其他评审专家打分,对某个投标人(投标供应商)提出或接受倾向性、排斥性要求的;

14.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或者诱导招标人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15.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或者否决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的;

16.向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违规索要评标评审费用的;

17.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18.评标评审专业能力与评标评审要求明显不匹配的;

19.泄露参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实质性内容的;

21.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的;

22.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2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独立打分、评审;以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为由,交头接耳,相互“请教”,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24.发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异常雷同、异常一致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投标等行为,却不予以认定的;

25.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处理质疑投诉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26.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不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工作人员管理;

27.不接受监督人员管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2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交易中心负面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

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超越权限的行政管理职能;

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及其机构;

3.制度建设不健全,现有制度更新完善不及时;

4.场所功能缺失、设施不健全,服务标准不高;

5.执行制度规则不到位;

6.专家抽取终端管理不严,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混乱;

7.业务答询不力,业务不熟悉,业务办理缓慢、入场把关不当、开评标组织不力;

8.业务受理不及时,信息交换共享和项目归档推进缓慢;

9.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10.泄露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涉密情况;

11.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投标或插手交易活动;

12.对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不及时,协查不力;

13.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行政监督部门负面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完整,进场交易范围界定不清晰、不全面,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及时有效;

2.违规审批招投标项目;

3.违规确定(变更)招标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在交易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5.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懒政怠政、推诿扯皮;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插手交易活动;

7.不按规定处理投诉,或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8.对项目履约情况监督不到位;

9.对本行业交易项目信息公开监督不到位,信息互通共享不顺畅;

10.对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不到位,信息认定、公开不及时;

11.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评标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彻底;

12.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项目不抵制、不记录、不报告;

13.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工作人员管理;

14.向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接受相关交易主体的宴请和其他商品、服务。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其他事项

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本负面清单未尽事宜,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执行。

3.本清单自 2024 12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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