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测算,经研究,制定《新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测算指导意见》,请认真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1年7月27日
新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测算 指导意见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促进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提高用水户参与工程管理和节约用水意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依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团体标准T/JSGS001-2020),制定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测算指导意见。 一、供水成本测算 (一)供水成本构成 1.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成本由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组成 供水生产成本包括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资、日常维护费、废水和污泥处理费、水质检测费、大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应计入的生产成本。 费用包括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 2.供水运行成本和供水成本构成 供水运行成本由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资、日常维护费、废水和污泥处理费、水质检测费、其他生产成本和费用构成。 供水成本除供水运行成本外,还应包括大修费和有投资回收要求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供水成本测算方法 1.原水费,包括购入原水的费用、趸售水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2.原材料费,包括直接用于之水过程中的各种净化消毒等药剂和材料的费用,各种药剂及材料消耗不应高于当地同类型条件供水工程评价消耗定额。 3.动力费,包括用于原水输送、制水生产、输配水所需动力费用,和生产管理中的通风照明以及备用发电机组燃油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不宜超过相关标准定额或当地水平。 4.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 养老保险)、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与提供制水供水管理及服务有关的费用。职工人数不宜高于当地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定员水平。职工工资不宜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5.水质检测费,包括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费用,及制水过程中的水质化验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或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测算。 6.日常维护费,包括保持工程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日常养护与维修消耗的费用,物料消耗及用人工时不宜高于当地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 7.废水和污泥处理费,包括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和污泥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测算。 8.大修费=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年大修费率(%) 式中:年大修费率宜取1.0%~1.6% 9.有投资回收要求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不计提折旧部分)×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表的,可参照当地条件类似工程估算;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成本固定资产,其中经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式中:净残值率宜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10.费用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管理和销售费用,包括政府规定应纳入成本的各种税金(水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及其他管理和销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11.千人工程供水成本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列入原水费、废水及污泥处理费、管理和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千人以下工程供水成本可不列入原水费、废水及污泥处理费、管理和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列入原材料费、水质检测费、大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与供水生产相关费用。 二、水费计收测算 有投资回收要求工程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收费宜补偿供水成本,并按有关规定计税。社会力量投资或贷款建设的供水工程,水费还应包括合理利润。税金和利润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税金测算应按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在补偿供水成本和依法计税基础上,农村供水工程利润可按工程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计提,净资产利润率不宜低于国内5年贷款期利率,不宜超过10%,具体利润水平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综合确定。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计收方式包括实行单一制水价的水费计收、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费计收、实行固定水价的水费计收、实行区域指导水价的水费计收和实行阶梯水价的水费计收等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选择。 (一)实行单一水价的水费计收 1.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高的工程,可执行单一制水价。 2.单一制水价=(年平均供水成本+税金)/〔年平均供水总量×(1-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按实际值(大于20%时,取20%,下同)进行测算,年平均供水成本、年平均供水总量按最近3年平均计算,新建工程可参照同区域相似条件工程确定(下同)。 (二)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费计收 1.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地区或工程,宜执行两部制水价。 2.两部制水价的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其中基本水价宜与计量水价相同。 基本水费=基本水价×基本水量 计量水费=计量水价×(实际水量-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人均基本水量×每户人口数×全年天数 丰水地区(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人均基本水量可取35L/(人·d)。 (三)实行固定水价的水费计收 1.山区、高寒、偏远等地区的千人以下集中工程或单村供水工程,可执行固定水价。 2.用水户家散养牲畜用水可根据牲畜种类和数量,实行固定水价。 固定水价=(月或年供水成本+税金)/人口数或户数、牲畜数量。 (四)实行区域指导水价的水费计收 1.区域指导水价,可以是统一区域指导水价,也可以不同类型用水户(单位)或不同规模工程执行不同水价,同一工程不同用水户执行不同水价。 2.统一区域指导水价=(∑区域内各集中供水工程年平均供水成本+税金)/〔∑区域内各集中供水工程年平均供水总量×(1−管网漏损率)〕。 统一区域指导水价,应在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平均供水成本测算基础上计算。 (五)实行阶梯水价的水费计收 1.计量设备完善、利用率较高的地区或工程,可执行阶梯水价。 2.实行阶梯水价的水费计收,相关测算方法可参照县城供水确定。 (六)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的水费计收 1.非居民用水水费计收应在补偿供水成本,依法计税的基础上,可计取合理利润。 2.特种用水水费计收可参照县城城区供水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程序 除县城及集镇供水外的农村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测算出供水成本水价,提交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结合管护协议按“一事一议”、用水合作组织章程等方式确定执行水价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五、水费管理 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用水合作组织账户的,水费入此账户管理,无此类专用账户的,结合制定的管理制度,按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收入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资金账户并设专项科目进行管理。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由用水合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管理的供水工程,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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