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名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 办公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桂山路95号 执法类别:水利执法 二、执法权限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行使水利行业领域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裁决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 四、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执法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听证;4、变更与延续;5、注销;6、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执法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8、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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