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锦泉电能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玉溪市锦泉电能开发有限公司(花桥河二级电站)延续取水申请书》,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受理。经专家审查,该项目的申请条件及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新平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玉溪市锦泉电能开发有限公司(花桥河二级电站)延续取水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县水利局决定准予你公司花桥河二级电站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取水地点: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花桥河中上游,花桥河一级电站尾水渠上游100m处。 二、取水规模:花桥河二级电站设计装机2×800kW,水头104m,设计引用流量1.90m3/s,最大引用流量2.10m3/s,设计多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5340h,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854万kW•h,延续取水申请取水量为3012万m3 /a。 三、取水用途:水力发电。 四、许可水量:年取水量不超过3012万m3。 五、最小下泄流量: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的规定确定“对于河道生态需水量的确定,原则上按多年平均流量的 10%~20%确定”,花桥河二级电站取水口多年平均流量5645万m3,生态流量按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计,该项目取水口下放生态流量0.179m3/s(564.5万m3/a)。 六、退水:电站发电退水量基本与取水量一致,不消耗水量,发电尾水直接进入原河道。 七、取水合理性:花桥河二级电站发电用水,经上述来水量分析,丰水年(P=10%)、平水年(P=50%)、枯水年(P=90%)可利用水量分别为5168万m³、3021万m³、1465万m³,多年平均可利用水量为3226万m³。扣除生态下泄流量564万m³/a和曼干大沟灌区灌溉用水97万m³/a后,花桥河二级电站丰水年(P=10%)、平水年(P=50%)、枯水年(P=90%)发电可供水分别为4996万m³、2814万m³、1225万m³,多年平均可供水量为3012万m³。本次延续取水申请年取水量3012万m3,花桥河一级电站取水基本合理。 八、计量设施:按发电量计。 九、其他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及县水利局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取水。 (三)未尽事宜请按本项目延续取水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措施与建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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