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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水利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1号)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6-01-28 16:01   点击率:38打印】【关闭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新水罚字〔2026〕1号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戛洒江东磨大桥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混凝土预制砖、涵管、砂石料阻碍行洪安全案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92530427MA6Q29K98U李绍荣 2025年9月4日,县河长办巡查发现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在元江-红河东磨大桥上游约400米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免烧砖和预制管等物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并下发《新平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元江-红河东磨大桥段“四乱”问题的督办通知》,要求于2025年9月18日前整改。2025年10月14日戛洒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防汛、防溺水安全检查时填写了《戛洒镇防汛、防溺水安全检查及整改表》,要求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限时整改。2025年10月20日戛洒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防汛、防溺水安全检查,发现加工场地占用河道整改进度缓慢,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尽快整改。2025年10月21日,省河长办派出工作组对红河干流开展暗访发现戛洒江大桥(东磨大桥)上游右岸,创固砖厂(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大量堆放砂石料,生产和存放混凝土预制砖,破坏河道生态的问题,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于2025年11月11日下发了《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红河干流(玉溪市段)管理工作的提醒函》。2025年11月13日,新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李旭(执法证号25030818014)、王德俊(执法证号2503081 8053)向经营者李绍荣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水改通字【2025】1号),责令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于2025年11月18日之前自行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的砂石料、混凝土预制砖,恢复河道原状。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仍未按期完成整改。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发现,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混凝土预制砖3318.8m³(占用1144.4㎡)、砂石料2846.4m³(占用474.4㎡),存放水泥涵管70根(1.5m规格9根、1m规格61根),以及装载机1辆、叉车2辆、运输车2辆(车牌号:云G68366、鄂S38782)、废水罐1个、废油罐1个,上述物品均为新平戛洒溪源水泥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  第七项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及在库区内围垦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2026年1月28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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