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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6-02-06 15:02   点击率:13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于202625日提出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项目代码:2301-530427-04-01-64464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红河流域依施河及其支流瓦瓢箐、磨刀石箐建设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涉河桥涵。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涉河桥涵设计洪水标准为25年一遇。

二、同意审定的所申报拟建涉河工程建设方案。该工程主要由涵洞组成,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共有3个涵洞,均为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进口为八字墙、出口为八字墙。(主要参数见附件1)。

三、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影响的工程措施。该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对水文监测环境无影响,同意不采取工程性消除或减轻措施。

四、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设置施工营地,严禁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道内,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弃物。

(三)工程开工前将施工安排、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河工程施工放样完成后,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应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新平县水利局备案。

(四)加强对工程所涉河段的巡检,及时清理河道内朽木、树枝等杂物,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运行安全。

五、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的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六、县水利局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消除影响措施实施,落实建设管理要求,确保批建相符。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自治县水利局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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