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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于2026年2月5日提出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项目代码:2301-530427-04-01-64464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月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红河流域依施河及其支流瓦瓢箐、磨刀石箐建设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涉河桥涵。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涉河桥涵设计洪水标准为25年一遇。 二、同意审定的所申报拟建涉河工程建设方案。该工程主要由涵洞组成,新平县城至新化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共有3个涵洞,均为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进口为八字墙、出口为八字墙。(主要参数见附件1)。 三、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影响的工程措施。该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对水文监测环境无影响,同意不采取工程性消除或减轻措施。 四、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设置施工营地,严禁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道内,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弃物。 (三)工程开工前将施工安排、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河工程施工放样完成后,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应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新平县水利局备案。 (四)加强对工程所涉河段的巡检,及时清理河道内朽木、树枝等杂物,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运行安全。 五、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的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六、县水利局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消除影响措施实施,落实建设管理要求,确保批建相符。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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