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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水利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1号)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6-03-25 11:03   点击率:23打印】【关闭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新水罚字〔2026〕1号 朱兴安在洞岗河违法开采砂石料,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安全案朱兴安
朱兴安 2026年1月14日,新平县水利局在进行常规河道巡查过程中,发现新平县水塘镇洞岗河现刀村岔河小组河段有人在违法开采砂石料,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经现场了解,当事人是者竜乡竹箐村委会小竹箐村10号村民朱兴安。
    2026年1月22日新平县水利局指派水行政执法人员普松、李国东(执法证号分别为25030818077、25030818013)前往现场调查处理,现场检查获知:在水塘镇洞岗河现刀村岔河小组河段开采砂石料的当事人为者竜乡竹箐村委会小竹箐村10号村民朱兴安,经现场勘验,开挖长度全长550米,其中麻秧路桥梁以上约300米,麻秧路桥梁以下约250米,开挖平均宽度10~20米不等。根据对当事人调查询问了解,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开始在这里开挖,当时现场有挖机2台,破碎机1台(兼),运输车辆2台,装载机1台(专用于修路),生活用皮卡车1辆,截止到2026年1月14日巡查发现止,据当事人陈述一共开挖石料约800立方米,同时,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目前麻秧路桥梁上游河段现场尚有成品石料120立方米左右,麻秧路桥梁下游河段只有开挖痕迹和一间临时工棚(见现场图片),成品石料全部拉运完,现场人员及设备已全部撤出。据当事人陈述,开采出来的石料一部分以40元/立方米的价格售卖给水者路二标段,一部分售卖给当地村民,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2026年1月2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龚其明、李国东(执法证号为25030818017、25030818013)再次前往现场对朱兴安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塘镇洞岗河现刀村岔河小组河段开挖砂石料一事作进一步调查了解,制作《询问笔录》2份,2026年3月17日制作《补充询问笔录》2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第十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第(1)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2026年3月25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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