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做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涉密以外的各类信息。 1.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办公室) 2. 部门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3. 干部任免、单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4.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由省市环保部门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县政府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 5.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历年环境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等。(责任单位:监测站)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责任单位:污防股) 8.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责任单位:污防股) 9.生态县、生态乡镇创建情况,农村环境保护情况。(责任单位:生态股)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责任单位:环评审批股) 11.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等情况。(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12.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13.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xpxzfxxgk/hjbhj/)。此外,还采用新平之窗网站、报刊、电视、便民资料、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新平县环保局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程序 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 2.各股室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 3.依照有关规定,除本单位自行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统一由办公室审核公开。 4.本局收集的企业环境信息由环境监察大队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后可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办公室公开。 5. 各股室、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办事公开信息由各单位按照新平县环保局印发《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报送办公室予以公开。 6.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程序及方式 (一)依申请公开条件 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 (二)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 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股室办理。涉及多个股室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汇总办理。 2.承办股室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局办公室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股室办理完结后,应向局办公室备案。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方式 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 (六)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七)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收费原则 依申请提供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新平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877-7019286, 地址:新平县平山路33号,邮编:653400。 附:新平县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新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0日 新平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 |
申请人信息 | 公 | 姓 名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民 | 联系地址 | | 法人 | 名 称 | | 或 | 联系人姓名 | | 组织 | 联系人电话 | | 传 真 | | | 联系地址 |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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