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0.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书面审核报告。 | 1.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 6个工作日 | 种子管理站 | 鲁金华 | 7011477 |
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1.母种和原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栽培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6个工作日 | 种子管理站 | 鲁金华 | 7011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