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服务事项适用于新平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三)粮食经营企业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粮食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户银行出具的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 5、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原件; (四)发证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企业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6、无论受理与否,发证机关都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加盖本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发证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9、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 二、办理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第四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审批方式 (一)新办: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后,由承办的粮食管理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 (二)补证:申请人提出补证申请,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后,由承办的粮食管理股进行审核,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决定予以补证的,向申请人补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补发的,作出不予补发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延续: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除向审核机关提交本办法“申请材料”中所列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审核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于延续的,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办理日期,有效截止时间顺延三年;不予延续的,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2、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3、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审核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变更办理日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注销其收购资格,注销后的收购许可证号码不再使用。1、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粮食收购者依法终止的;3、收购许可被撤销、撤回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收购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6、《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1)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2)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3)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4)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5)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来执行国家政策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股(404室) 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六、申请材料 粮食收购许可证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 数 | 新 办 | 补 证 | 延 续 | 变 更 | 注 销 | 依 据 | 备 注 | 1 |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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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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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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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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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 有效仓库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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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测 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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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 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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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 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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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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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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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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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补证、延续、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年审年检 每年3月10日前完成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工作。 十、审批流程 (一)收到申请人提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三)许可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后续管理工作。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股(404室) 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2、电话咨询:0877-7011619。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股(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0877—7011619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粮食收购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和注册地址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重新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收回原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至日不变。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注销后的收购许可证号码不再使用。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新平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股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证件。 无法送达的,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企业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877—7011684; 投诉地址: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粮食局或新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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