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全面、准确完成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7〕113号)文件要求,我县于2017年9月起,由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相关人员组成养老保险基金清算组,开始对改革实施准备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按改革后口径进行全面清算。 此次清算分为两个清算期间,一是2014年10月-2015年12月期间,此期间我县还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原制度运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以支定收,县级财政按实际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据实拨付。因此,此期间主要清算的是按改革后的口径清算出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统筹内养老金支出数、统筹外养老金支出数和财政实际拨款数。根据清算数据计算出在此期间财政应负担数和养老保险基金应支付数,结合财政实际拨款数计算财政多拨数或少拨数,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作相应的结算和账务调整。二是2016年1-12月期间,此期间我县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未严格按政策区分统筹内和统筹外养老金,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退休人员养老金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区分统筹内养老金和统筹外养老金,统筹外养老金由财政全额负担,不得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主要清算统筹外养老金支出数和财政实际拨款数,根据清算数计算出财政多拨数或少拨数,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作相应的结算和账务调整。 按照清算结果,我县退还2014年10月-2015年12月财政多拨付资金3679.88万元,退还2016年1-12月县财政多拨付统筹外养老金994.98万元,退还财政差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多缴养老保险费176.93万元,补收欠缴养老保险费55.88万元,拨付改革前养老保险账户收支缺口资金1046.38万元。目前,我县已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完成改革准备期的资金结算和账务调整工作,保证了养老保险金收入、支出会计核算的完整性,确保基金累计结余的正确性,促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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