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 办事指南(更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验原件 3、土地出让合同和交地确认书; 原件一份 4、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原件一份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首次登记公告期不少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本条实用于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验原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5、缴清相关土地费用的凭证; 原件一份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首次登记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本条实用于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原件一份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个人自建房)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验原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分幢、分户平面图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4、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原件一份 6、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一份 ⑴出让土地的需提交: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②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③依法需要纳税的,提供交税凭证; (2)划拨土地的需提交: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③依法需要纳税的,提供交税凭证;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首次登记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单位)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验原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土地房屋测绘报告、分幢、分户平面图、楼盘表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4、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7、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8、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一份 ⑴出让土地的需提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依法需要纳税的,提供交税凭证;
⑵ 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缴清土地相关费用的凭证; 依法需要纳税的,提供交税凭证;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首次登记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本条不含商品房办理要件; 2、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 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3、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个人买卖)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一份 6、宗地图、房产分户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原件一份 7、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资产处置)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及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 原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验原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一份 6、宗地图、房产分户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原件一份 7、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购买商品房)
一、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原件一份 5、经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原件一份 6、商品房购销发票、相关税费缴纳的凭证等; 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不动产界址点、 楼盘表等有关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8、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9、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个人、赠与)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赠与、受赠与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 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原件一份 5、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个人继承、受遗赠)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 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验原件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原件一份 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 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原件一份 5、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原件一份 6、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原件一份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原件一份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供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 抚养协议; 原件一份 9、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原件一份 10、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11、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12、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一份 13、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个人、房屋析产)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或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未成年 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分户平 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5、家庭分家析产协议书; 原件一份 6、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验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 提交
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须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 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 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属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合并撤销变更名称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新旧公司章程原件、工商部门准予变更查询证明材料及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企业名称变更涉税事项材料。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验原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一份 3、民用建房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费等相关土地费用交纳发票; 原件一份 4、依法需要交纳税费的,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一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验原件 6、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有关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8、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30个工作日) 五、首次登记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六、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等相关证件) 验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符合继承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或者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验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 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实际要求提供以上材料。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原件一份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原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申请首次登记的公告时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原件一份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土地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原件一份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原件一份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一份 3、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者价值认定书; 原件一份 4、抵押物清单; 原件一份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原件一份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件一份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验原件 8、公司企业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 原件一份 9、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原件一份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一份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原件一份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一份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原件一份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一份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四、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不动产遗失、灭失补证登记
一、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证明; 原件一份 4、登载遗失、灭失声明的报刊或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图片; 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发过公告的需公告证明,地役权抵押权补登记证明的, 需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一份 6、经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一份 7、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电子版及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遗失、灭失补办登记不含公告时限。 联系电话:7776849 办公地址: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平政务大厅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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