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9-13 08:09   点击率:809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编制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涉密以外的各类信息。

1.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办公室)

2. 部门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3. 干部任免、单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

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县政府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生态保护股

5.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历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

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责任单位:污染防治股)

8.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责任单位:污染防治股)

9.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情况,农村环境保护情况。(责任单位:政策法规与生态保护股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与生态监测股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hjbhj/)。此外,还采用新平之窗网站、报刊、电视、便民资料、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程序

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大队、监测站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

2.各股室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

3.依照有关规定,除本单位自行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统一由办公室审核公开。

4.本局收集的企业环境信息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后可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办公室公开。

5. 各股室、大队、监测站办事公开信息由单位按照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印发《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报送办公室予以公开。

6.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程序及方式

(一)依申请公开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申请。

(二)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

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股室办理。涉及多个股室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汇总办理。

2.承办股室在收到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局办公室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股室办理完结后,应向局办公室备案。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方式

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生态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生态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生态环境信息的义务。

(六)下列政府生态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七)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收费原则

依申请提供生态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监督电话:0877-7019286

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平山路33号,邮编:653499

附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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