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内容 1. 脱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非法销售和私自充装瓶装液化气气瓶的行为。 2.利用民房、租赁场所等隐秘场所从事非法储存、倒灌、分装、销售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3.液化气钢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使用报废气瓶、违法倒灌充装、擅自排放残液等违法行为; 4.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私自设立供应点或《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失效后)仍继续从事瓶装液化气供应活动的行为; 5.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供应液化气用于销售的行为; 6.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提供液化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等添加剂的行为; 8.流动倒卖倒灌液化气的行为; 9..违规经营、储存瓶装液化气、无证运输燃气钢瓶; 10.私接、私改燃气管线; 11.违规占压、覆盖燃气管线; 12.违建包裹燃气管线; 13.在燃气设施上私搭乱挂; 14.违规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15.使用已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16.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密闭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17.管道燃气企业超过1年未入户进行安全检查; 18.管道设施缺少警示标识和保护装置; 19.燃气管道泄露; 20.加气站未按规范充装,存在安全风险; 21.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 22.其它违反城镇燃气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途径 新平县城管局:7710059,11430876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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