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山街道办事处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7-14 08:07   点击率:9打印】【关闭

桂山街道办事处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所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省、市、县各项支农惠农和民生政策,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0485)、《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加强乡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7),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街道财政资金监管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街道及街道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街道组织的部分集体经济收入等。主要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街道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街道的资金(包括部门直拨资金)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资金监管由桂山财政所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是贯彻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所职能作用,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对街道财政资金实施分类监管,抓住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按用途将资金分为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两类,区分两类资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方式等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监管。

  ()抓住关键环节。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种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点和核心,抓住监管的关键环节,推动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二章 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农林水类。包括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小麦良种补贴、油菜良种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生猪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助、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生活补助、扶贫安居工程补助、易地搬迁建设房补助、农村沼气建设补助、农村节柴改灶项目补助、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资金等。

  ()教育类。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文具费补助、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及救助金、县级安排初中助学金等。

  ()社会保障类。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临时生活救助、五保户供养资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象抚恤及医疗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临时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等。

  ()文化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补助、农村电影免费放映场次补助费等。

  ()其他。包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村组干部补贴、鼓励农民进城镇创业补助资金等。

  第七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个人的补助性资金,严格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统一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按县级要求,结合街道实际,采取财政集中支付与“一折()通”相结合的资金发放方式,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避免多卡发放,严禁使用现金发放。

  ()要尊重补助对象意愿,不得以办公益事业或与补助对象有往来款项等任何理由和方式,克扣或代扣个人补助资金。

  第八条 认真执行补助资金的公开和公示制度。

  ()公开制度。财政所要联系、配合街道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公示制度。财政所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街道有关站所、社区,及时公开各种补贴资金落实情况,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合理。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公示的资金,应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按《新平县财政补助性资金公示表》(见附表1)格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重点核实补助资金的基础信息。财政所要结合实际,对涉及补助资金计算和分配的基础数据重点进行核实。对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涉农补贴面积等,街道有关站所在向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应及时通知财政所,财政所派人进行认真核查,并填制《新平县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信息报告单》(见附表7),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报告。经财政所或县财政局确认的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未经财政所或县财政局确认的基础信息数据,不得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街道各站所应配合财政所做好职责范围内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财政所及时登记《新平县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台账》(见附表4),建立分类档案,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为核实补助性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做好上级发放的补助性资金的监管。对于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财政所应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财政所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作用。财政所对纳入街道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本街道范围内实施但未纳入街道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财政所对纳入街道预算的项目,应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财政所应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按季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工作,确保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项目完成后,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评审验收,做好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并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报告验收和考核结果,提出项目移交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六条加强对协作监管项目的管理。财政所对于上级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要与街道各站所、社区建立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街道、村组、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项目,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对于项目资金拨到街道、村组、企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应检查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对于项目不实、资金使用不符、支出违规、效果不良等情况,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做好项目资金公示。财政所对纳入街道预算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新平县涉农建设项目资金公示表》(见附表2)进行公示。对未纳入街道预算的协管项目,财政所代县财政局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八条夯实项目建设资金基础管理工作。财政所要按照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征求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按类别将本街道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基本情况纳入项目库。对纳入街道财政管理的建设项目,登记《新平县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台账》(见附表5);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管理及实施的财政资金项目,应根据监管情况登记《新平县涉农建设监管项目管理台账》(见附表6)


第四章 街道财政预算和村级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积极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街道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严格街道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进一步深化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街道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新平县财政预算支出公示表》(见附表3)格式,在次月5日前公示街道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同时,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条 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要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街道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加强街道债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要建立化解债务机制,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加强街道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严防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健全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委托街道农经站代理,财政所既要尊重村级组织安排使用资金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街道各财政资金监管涉及单位在财政补助资金计算和分配的基础数据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财政所,不通知或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金浪费、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街道各财政资金监管涉及单位应于每季末10日前向财政所报送《桂山街道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台账》、《桂山街道加强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街道各站所发放各类财政补贴前应对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做好公示痕迹管理工作。补贴发放花名册一式四份,公示一份,报账一份,报财政所备案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细化财政所监管职责。财政所要充分发挥完善预算管理、支持街道经济发展、建立服务机制和强化资金监管的职能,积极做好财政预算管理、惠农资金管理和发放、农村财务监管等各项工作,细化街道财政资金监管的内容、重点、主要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各项资金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第二十七条对财政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桂山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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