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社区、小组设备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街道实际,设备物资指(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物品;(2)单件(套)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含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3)单价虽然低于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物品;(4)计算机软件、硬件、大型设备更新改造及其它;(5)图书、文物、陈列品等其他设备物资。 第三条 凡使用社区(小组)集体资金和上级补助、捐款等经费支付购买的设备物资均实行统一采购。 第四条 设备物资的采购由各社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采购申请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申请理由、需要程度和所需设备物资的技术要求、数量、购买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采购申请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按照“一事一议”制度的规定,小组采购申请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社区“三委”会议同意,方可上报街道审批;社区采购申请须“三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可上报街道审批。 第六条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首先由办事处“三资”代管中心会同相关站所依据工作实际需要、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作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经费来源、预算及补充建议等。然后由联系领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最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设备物资的采购,实行由使用单位、纪检、农经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集体采购制度。 第八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等。 第九条无论何种采购形式,应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技术要求等。签订合同时街道纪工委和社区监委会必须参与并签字认可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四章 验收与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建立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单位应成立由监委会、财政、农经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小组应严格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单),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含使用者或保管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报告(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街道“三资”代管中心必须填报使用单位登记的设备物资明细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社区、小组采购设备物资遵循层层负责、各级把关的工作原则,要严格执行采购审批程序和实施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采购审批、实施、验收各个环节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采购,徇私舞弊,干扰或破坏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不履行招标采购合同或有意刁难中标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上级审批同意,擅自超预算、超计划进行采购的。 (六)故意对大宗设备物资采购进行分解申报采购,规避采购程序和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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