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费用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8-04 09:08   点击率:8打印】【关闭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桂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桂办发[2013]87号)要求,结合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将《〈桂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 费用报账审批管理》第二十一条:费用报账审批管理中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补充规定:

    1、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用途和标准由单位经办人审核、负责人审批。

    2、单位正常支出在2000元以下(2000)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在20005000(5000)的,须征得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

    3、机动车辆修理费用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4、差旅费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核销。

    5、专项资金支出,由用款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竣工结算材料和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项目监管单位负责人及项目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6、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本补充规定由街道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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