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桂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桂办发[2013]87号)要求,结合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将《〈桂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 费用报账审批管理》第二十一条:费用报账审批管理中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补充规定: 1、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用途和标准由单位经办人审核、负责人审批。 2、单位正常支出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在2000~5000元(含5000元)的,须征得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 3、机动车辆修理费用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4、差旅费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核销。 5、专项资金支出,由用款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竣工结算材料和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项目监管单位负责人及项目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6、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本补充规定由街道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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