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顺利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新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新办发〔2017〕23号)和《新平县桂山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新桂党发〔2017〕28号)要求,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街道总河长会议、街道领导小组会议、街道总督察会议、街道河长会议、街道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街道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街道总河长会议由街道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街道总河长、街道副总河长、社区河长,街道直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街道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召开。由街道河长办负责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街道党政办审核,呈街道总河长审定。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街道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召开,会务工作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内容: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上阶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社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研究表彰、奖励河长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通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重大事项;经街道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街道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街道党政办审核,经街道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总河长牵头调度,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和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由有关责任单位及各级河长负责承办。 二、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河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组织召开。出席人员:街道河长、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联络员、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确定召开,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问责、激励和验收方案;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或受组长、第一副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街道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牵头调度,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由有关街道直属单位及各级河长负责承办。 三、街道总督察会议制度 (一)街道总督察会议由总督察长或副总督察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街道人大、纪委相关负责人,街道河长,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街道总督察长或副总督察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街道总督察长或副总督察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街道总督察长或副总督察长批准,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内容: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及省、市、县有关河长制督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对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督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全面推行河长制督察工作情况;经街道总督察长或副总督察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督察长或副总督察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督察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总督察长牵头调度,街道人大、纪委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由相关直属单位和各级河长承办。 四、街道河长会议制度 (一)街道河长会议由街道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流域内的社区河长,相关街道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街道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按照街道河长要求根据需要可定点召开,也可采用现场办公形式召开。 (三)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街道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总结河长制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街道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研究确定事项由各河长制河道责任单位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街道河长审定后由街道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 (四)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街道河长牵头调度,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街道直属责任单位及各级河长负责承办。 五、街道联席会议制度 (一)街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为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负责具体工作。 (二)会议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各级河长、有关职能部门、所在社区干部和群众代表、其他相关人员。 (三)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会议,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会议。根据成员单位建议或工作需要,经街道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四)会议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出,按程序报请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确定。 (五)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 (六)会议研究事项:研究确定河湖库渠的保护和整治;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多方协商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河湖保护管理重特大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总河长、领导小组、总督察长、街道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与会部门同意,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送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 (七)工作要求 1.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各联席会议直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的河长制工作举措,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各联席会议直属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等相关信息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有关信息的上报和问题的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直属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3.建立合力推进制度。各联席会议直属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调解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管理和执法资源,全力推进二级到河湖库渠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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