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工作职责落实,根据《新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新办发〔2017〕23号)和《新平县桂山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新桂党发〔2017〕28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第二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督察分为街道河长督查、街道总督察督查、街道副总督查督查,街道河长办督查和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 (一)街道河长督察。督察对象为责任单位、下级河长。 (二)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督察。督察对象为街道河长和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街道河长办督查。街道河长办负责对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查、副总督查批办事项进行督查;对街道直属部门、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社会反映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问题开展督查。 (四)街道直属督查。由各成员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督察形式。督察形式分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 (一)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二)专项督察。河长制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街道河长批办事项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督察。督察方案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河长联系单位提出,报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或街道河长同意,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办单位进行专项督察。 (三)重点督察。对河湖库渠保护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察,督察方案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总督察、副总督察同意,由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察。 四、督察程序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街道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3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针对督察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办通知”或“督办函”以及“河长令"等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办文件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或专项督察。 (六)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实行销号管理。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文件、整改报告等资料“一事一卷”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督察结果作为各级河长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履职尽责考核的依据。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严格责任追究。 各社区、办属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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