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和普某某两人系“半路”登记结婚的老人,两人结婚前各自均有成年子女,普某某于2018年1月去世。针对普某某离世后的有关事宜,两人的子女产生争执,双方便共同到桂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 通过调解人员的热情接待,了解到李某某和普某某夫妻两人婚后感情很好,普某某的突然离世使双边家人均措手不及,并产生二点困惑:第一,李某某应如何赡养?第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如何固定?找到双方困惑之处后,调解人员告诉双方:一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李某某和普某某登记结婚时,两人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故均没有与李某某或普某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因此就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存在,但我们对自愿赡养李某某的行为是给予肯定和支持的,因为这是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举。二是依法自愿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 在消除困惑、解开心结后,调解人员耐心引导双方协商普某某离世后的有关事宜,最终签署履行了双方都满意的协议:一是普某某的个人现金遗产22000元、债权10000元归李某某所有。二是普某某生前购买的保险产生的保险利益由李某某单独享受。三是李某某由其亲生子女直接负责赡养,普某某的亲生子女对李某某从道义上尽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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