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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5 11:12   点击率:37打印】【关闭

新平县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二、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三、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股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四、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五、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六、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九、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平县招商合作局

  20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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