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二、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三、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股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四、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五、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六、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九、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平县招商合作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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