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招商合作局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平县招商合作局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维护好网站的形象和利益,确保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及信息发布等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局门户网站由局办公室承担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网站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具体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网站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五条 网站改版,网站整体框架的修改等重大调整由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局公文上网发布按照公文签发权限审批后由主办股室负责网上公开,不需单独审批,但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能公开发布。 第七条 网站综合信息发布由局办公室负责编辑、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网上公示、公告等其他业务信息由各相关股室负责发布。 第八条 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局各股室应对本股室工作权限内与政务公开相关的工作信息承担上网发布的义务。同时,各股室须指定一位信息员,负责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经股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后上网发布;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更新。 第九条 局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担任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除网站安全维护责任外,还应经常上网巡视,督促有关股室及时发布信息,以丰富网站内容,增加网站吸引力。 第三章 网站信息更新周期 第十条 重要紧急信息,经批准后及时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信息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管理员邮箱、局长邮箱和公众留言等互动栏目信息每天都进行接收、处理。 第十三条 局各股室分工负责提供的其他栏目内容,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供稿以更新网站上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每半年对网站运行情况和网站信息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各股室与网站有关的信息发布情况形成报表,作为局对各股室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网站建设列入各股室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章政府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政府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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