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平县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1-19 09:01   点击率:29打印】【关闭









新政办通〔20184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县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新平县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0


新平县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越界开采砂(石)和乱采滥挖的违法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和河道采砂整治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乱采滥挖河道行为,规范县域范围内河道采砂管理,保持砂(石)料价格平稳,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切实保护河道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县域内的主要河道:红河干流新平段及其主要支流、扬武龟枢河、平掌麻大街河、谷麻江、班良河。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

(二)未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数量、作业方式进行河道砂(石)开采的行为;超深超界、超保护范围、砂坑不回填、未设立围栏警示牌及毁坏堤防的行为;乱堆乱倒、随意排污等污染水资源行为。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河道采砂(石)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的行为;采砂(石)船舶乱停乱放,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

四、专项整治时间

2018115日至331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2018120日前)

全面安排部署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发布《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县域河道范围内无证、不按照批准规定开采砂(石)的采砂(石)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详实资料。

(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阶段(2018121-228日)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核实,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河道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不按照批准规定范围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和处理。对河道砂(石)资源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拟开采的砂(石)点,并对即将到期的采砂场进行调查核实,实地数据采集和测量,确定河道开采范围和数量。对具备出让条件的采砂(石)点进行全面合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依法进行出让。

(三)建章立制,巩固提升阶段(20183月底前)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整治行动工作实际,及时修改完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河道采砂(石)管理相关规定,为河道采砂管理提供政策支撑和依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职权加强对河道巡查和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强化河道管理,提升整治成果,防止河道非法采砂(石)行为的发生,确保河道水清、河畅。

六、责任分工

县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和执法检查。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县水利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制定落实有效措施,建立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县公安局要抽调专门力量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负责依法取证,打击河道采砂(石)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采砂的组织者、暴力抗法者及涉黑势力、砂霸等依法进行打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水路航运、公路的管理,查封、驱逐滞留水域的各类采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采砂点接线或进场公路,依法查处随意在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上开口接线及因河道采砂(石)影响各类桥梁安全等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河道砂(石)开采、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河道采砂(石)点进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河道采砂等危害安全行为。

环境保护负责违法排污、污染水环境等行为予以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对私自买卖河滩地进行采砂(石)及破坏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对毁坏林地的采砂(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农业局负责对占用河道种植农作物、非法捕鱼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地税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石)企业主开展税务稽查,依法打击、查处采砂(石)场偷、漏、逃税案件。

新平供电公司负责对无采砂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或与营业执照内容不符的申请用电立户,不予办理用电手续,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网点供电线路进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河道采砂(石)法律法规,强化区域内河道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石)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石)的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活动中的有关协调保障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及时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参与联合执法的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协调联动,严格执法

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联合行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抗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严惩。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各乡镇(街道)、村组要全力配合好专项整治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要恪尽职守,密切协作,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动取得成效。

(三)广泛宣传,公众参与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河道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教育,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良好氛围。对重点突出的案件进行追踪报道,形成涉河违法行为露头就打的态势,有效遏制非法采砂的势头,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确保全县河道安全和生态安全。

(四)加强管理,形成常态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研究和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不断提高河道执法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大治理力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     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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