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缴费年限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0〕23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变更,导致医保统筹基金退还或补缴的问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涉及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变更的,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变更审批资料,重新计算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对已一次性补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根据新计算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补缴年限,并按照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补缴基数和补缴费率,重新计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后进行退还或补缴。 三、符合变更条件的退休人员,填写《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说明变更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持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变更申请表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7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变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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